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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邹诉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常州市诺久商贸有限公司与常州荣博物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诺久商贸有限公司,常州荣博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邹诉保字第0008号申请人常州市诺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俊青,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常州荣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五角场东路4号西。法定代表人殷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常州市诺久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荣博物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荣博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常州市宏炎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晋文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市轩耀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荣博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葛建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单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