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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执字第00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彭金珊与邓兴畏、黄朝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金珊,邓兴畏,黄朝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016-11号申请执行人彭金珊。被执行人邓兴畏。被执行人黄朝艳。本院在执行彭金珊与邓兴畏、黄朝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兴畏向申请执行人彭金珊支付人民币46236.33元,被执行人黄朝艳向申请执行人彭金珊支付人民币27201.06元。2015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彭金珊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金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3)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建平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