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执字第00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彭金珊与邓兴畏、黄朝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金珊,邓兴畏,黄朝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016-11号申请执行人彭金珊。被执行人邓兴畏。被执行人黄朝艳。本院在执行彭金珊与邓兴畏、黄朝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兴畏向申请执行人彭金珊支付人民币46236.33元,被执行人黄朝艳向申请执行人彭金珊支付人民币27201.06元。2015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彭金珊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金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3)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建平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