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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鲁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嘉鱼刑初字第00044号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0日10时至23日上午,被告人鲁某某和鲁某甲、鲁某乙(均另案处理)为达到在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咸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达集团”)承揽工程的目的,在本县渡普口烟墩村采取用土堵死卓达集团工地进出口的方式,并组织该村的老人和妇女十几人在此搭棚看守,不准卓达集团工地施工车辆进出,导致卓达集团工地在此期间全面停工,严重影响了卓达集团工地的正常施工秩序,造成了严重损失。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已赔偿卓达集团工地损失5万元,并获得谅解。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卓达集团在本县渡普口镇烟墩村处征用土地进行施工建设。卓达集团将工程分为九个标段招标后进行正常施工。同年1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鲁某某以卓达集团征用了自己村组的土地没有承揽到工程为由,伙同鲁某甲、鲁某乙等人组织村民十余人搭棚看守并指挥他人用土堵住工地的进出口,阻止工地的施工。同月23日上午,经有关部门协调后,工地恢复了正常施工,在此期间造成了施工单位严重经济损失。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已赔偿施工单位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并出具悔过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一证实,2014年12月21日15时许,我路过卓达集团工地时,但不能进入工地,村民把土倒在进出口处无法通行。旁边有十几个年龄比较大的男女搭了个棚,坐在那里烤火。一共被堵了三天时间;2、证人二证实,鲁某某、鲁某甲等人合伙成立了公司,我丈夫鲁某乙也入了股。渡普政府答应将卓达集团工地三合土工程给我们公司做的,后来工程没有给我们公司做,鲁某某就召集股东商量,采取先堵路,后逼卓达集团让步,将工程再转包给我们做。后鲁某某、鲁某甲要我们去堵工地的路。都是一些年龄大的人和股东,组里对去的人还发钱,我和公公鲁应勤去堵了工地的路;3、证人三证实,2014年12月20日下午,我们村里几个人聊天,说起村里的土地被征收后,补偿又少,都很气愤。21日上午,我们村几个年龄大的人到工地,一个叫“敏得”的人拖了三车土把卓达集团工地的路口堵了,我们并在路口旁边搭了棚子用来看守,一共堵了三天二夜;4、证人四证实,2014年12月23日10时许,鲁某某和鲁某乙要我们到卓达集团工地去,看见工地一��进出口的路堆了很多土,几个年龄大的老人在那里搭了一个简易的棚子,车辆无法通行。当时有政府的人做工作,我们都不肯离开。堵路的原因是为了施压将工地的工程给鲁某某他们做;5、证人五证实,2014年12月20日11时许,我拖了一车土到卓达集团工地时,我村的鲁某甲、鲁某乙等人要我把土倒到工地的路口,说与卓达集团的老板沟通好了,我将土倒在路口,之前已有其他人倒了二车土;6、证人六证实,2014年12月22日上午,鲁土货打电话我安排人到卓达集团工地去拦路,我没有答应。后听说鲁家祥村民想在卓达集团工地承包工程没有承包到,该村的村民用土堵路以到达承包工程的目的;7、证人七证实,鲁某某、鲁某甲、鲁某乙、鲁安文想在卓达集团工地承包工程没有承包到,组织村民用土堵路不让车辆进出,还安排老人搭棚看守,看守的人还发工资;8、证人八证实,鲁某甲等人想做卓达集团工地的三合土工程,但被其他人接下了。鲁某甲、鲁某某游说村民以堵路的方式给政府施压,并组织年龄大的人搭棚看守路口,看守的人吃饭都是组里出的钱;9、证人九证实,2014年10月以来,我村村民多次到卓达集团工地堵路。12月20日上午,鲁某某、鲁某甲、鲁某乙、鲁运东、鲁龙光安排村民去堵路,先拖土倒在卓达集团工地进出口处,然后安排年龄大的人搭棚看守,不让车辆进出。至到12月23日上午,政府出动警力才把路口疏通;10、证人十证实,2014年12月20日上午,我家的车往卓达集团工地送土,但进出口被鲁家祥的村民堵了。鲁某甲、鲁某某、鲁某乙等人想在卓达集团工地承包工程安排村民堵的路,到23日上午路口才疏通;11、证人十一证实,2014年12月20日11时许,我和任茂生一起到卓达集团工地,工地的路口被人拦了,���场有20多个年龄比较大的人在一个简易的棚子旁边烤火,我们做工作,他们不听,后知道是鲁家祥的鲁某某、鲁某甲、鲁云光想承包工地的三合土工程,但没有承包到,安排村民堵的路口,至到23日上午才疏通;12、证人十二、证人十三、证人十四、证人十五、证人十六、证人十七、证人十八、证人十九、证人二十、证人二十一、证人二十二、证人二十三、证人二十四、证人二十五、证人二十六、证人二十七、证人二十八、证人二十九证实,2014年12月20日上午,鲁家祥的村民把卓达集团工地的路口堵了,直到23日上午路口才被疏通的有关事实情节;13、湖北咸宁咸嘉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证明,2014年12月20日至23日,渡普口镇烟墩村村民用土堵路口,造成卓达集团工地9个标段停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14、嘉鱼县公安局对堵路现场拍摄的有关照片、被告人鲁某某的到���经过及其户籍证明材料,证实村民堵路的情况和被告人的归案情况及身份情况;15、赔偿调解书、领款收条证实,被告人已进行赔偿的情况。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等证据能相互吻合,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且系首要分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归案后,被告人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进行赔偿,出具悔过书,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远宏人民陪审员  曾凡海人民陪审员  杜金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鹏丽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