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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素云与郭金凤、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云,郭金凤,王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王素云,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田晓峰,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金凤,女,18岁,汉族,农民。被告王璐,男,18岁,汉族,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王素云诉被告郭金凤、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云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郅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