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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宛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秦某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宛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皇路店镇张井村*组***号。因涉嫌抢夺,于2014年12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14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抢夺罪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琴、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辩护人金春波、钱其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9月27日21时25许,被告人秦某某伙同任书兵(已判刑)、任红旗(另案处理)驾驶二辆摩托车窜至南阳市区人民公园北门,乘被害人薛某某不备,抢走薛某某装有身份证、300元现金及手机一部的挎包一个,后逃窜。经价格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504元。案发后,赃物手机已追退失主。2、2014年9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再次伙同任书兵、任红旗驾驶二辆摩托车窜至南阳市区天山路与工农路交叉口西侧路南一“三色鸽面包房”附近,乘被害人王某某不备,抢走王某某挂在电动车车把上的装有二部手机、二瓶化妆品及100余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的提包一个,后逃窜。经价格鉴定,该被抢的二部手机价值1009元;该被抢的二瓶化妆品价值621元,合计1630元。以上,被告人秦某某抢夺2起,抢夺财物价值共计2534余元。2014年11月24日,任书兵退赔薛某某1000元,退赔王某某2000元。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薛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4、价格鉴定意见;5、个人信息、同案刑事判决书、羁押证明、照片、收条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辆抢夺公民个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赃款已退还被害人,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而且赃款已退还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27日21时25许,被告人秦某某伙同任书兵(已判刑)、任红旗(另案处理)驾驶二辆摩托车窜至南阳市区人民公园北门,乘被害人薛某某不备,抢走薛某某装有身份证、300元现金及手机一部的挎包一个,后逃窜。经价格鉴定,该被抢手机价值504元。案发后,赃物手机已追退失主。2、2014年9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再次伙同任书兵、任红旗驾驶二辆摩托车窜至南阳市区天山路与工农路交叉口西侧路南一“三色鸽面包房”附近,乘被害人王某某不备,抢走王某某挂在电动车车把上的装有二部手机、二瓶化妆品及100余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的提包一个,后逃窜。经价格鉴定,该被抢的二部手机价值1009元;该被抢的二瓶化妆品价值621元,合计1630元。以上,被告人秦某某抢夺2起,抢夺财物价值共计2534余元。案发后,2014年11月24日,任书兵退赔薛某某1000元,退赔王某某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在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薛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个人信息、同案刑事判决书、羁押证明、照片、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辆抢夺公民个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秦某某认罪,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秦某某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栗新峰审判员  周建明审判员  范成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