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罗某某与李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583,815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景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