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靳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靳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239号原告陈某。电话。委托代理人沈启亮、谷娜娜,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某。原告陈某诉被告靳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光升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沈启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8日协议离婚,约定子靳涛旭由被告直接抚养。但协议后,靳涛旭一直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没有给过抚养费。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给付几年来靳涛旭的抚养费用,但被告一直未给付。现靳涛旭已年满14周岁,愿意同原告生活。为靳涛旭健康成长考虑,诉请判令靳涛旭由原告直接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靳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1年8月15日生子靳涛旭,2010年1月8日协议离婚,约定子靳涛旭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每月300元。后至今约5年的时间里,一直由原告对靳涛旭直接抚养。现原告主张由其直接抚养靳涛旭,因而成讼。另查明,靳涛旭亦要求由原告直接抚养。本院认为,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责。本案中,原、被告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被告直接抚养靳涛旭,但在协议生效后,至今约5年的时间里,靳涛旭一直由原告直接抚养。现原告主张由其直接抚养靳涛旭,靳涛旭亦要求由原告直接抚养,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照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靳涛旭由原告陈某直接抚养。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光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倩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