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王兵与董思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董思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302号原告王兵,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董思能,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诉被告董思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兵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思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兵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兵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茗茗(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