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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王兵与董思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董思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302号原告王兵,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董思能,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诉被告董思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兵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思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兵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兵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茗茗(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