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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司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史万青,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司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