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司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史万青,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司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