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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肖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肖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高某。被告肖甲。原告高某与被告肖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肖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婚后被告对金钱过于看重,双方为经济问题经常争吵。被告婚前有一套房屋,每月还贷压力大,为了缓解房贷压力,婚后这套房屋出租,住到原告父母的房屋中。但是即使这样,被告仍借口还贷,不交生活费,也不承担家庭的开销。2013年,被告提出用原告的公积金还房贷,原告要求房产证加上原告的名字。2013年8月原、被告拿到澳洲绿卡。2014年3月,被告辞职去澳洲找工作,后因找不到工作回国。双方感情越来越淡漠,原告试图挽回,但被告没有任何改变。被告偷偷拿走原告的公积金账号,擅自提取了原告的公积金,才引起原告及母亲的不满。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肖甲辩称,婚初夫妻感情很好。被告没有太看重金钱,为了早点把房贷还清,确实没有多余的钱来承担家用。孩子出生后,被告也承担了孩子的一部分费用。原、被告最大的矛盾是因为婚前原告表示愿意用公积金还贷,但是政策不允许。2013年,原告母亲向被告母亲要求将原告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这样就可以用原告的公积金还贷,被告同意了。原告的名字添加后,原告的母亲却不同意被告提取原告的公积金并指责被告母亲要钱不要脸。被告找原告母亲理论,双方产生矛盾。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2日生育一女名肖乙。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提取原告公积金归还被告婚前购买的房屋的银行贷款,夫妻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牢固,且经过多年的婚姻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小家庭与家人之间的关系,又疏于夫妻感情的交流,致使夫妻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应念在以往的夫妻情份上,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敞开心扉,多理解包容,同心协力,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原告高某要求与被告肖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