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董方元与丁跃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方元,丁跃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482号原告董方元,居民。被告丁跃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方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方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