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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根海与张进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海,张进城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193号原告:王根海。委托代理人:李文莉、钟婷。被告:张进城。委托代理人:郑毓秋。本院受理原告王根海与被告张进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进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户籍地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要求将本案移送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诉请为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地点系杭州市下城区,故本案的履行地系杭州市下城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进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孟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