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额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伟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额济纳旗家和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伟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家和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额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伟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策克口岸。法定代表人魏立东,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家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策克口岸。法定代表人赵塞苹,系公司总经理。协助执行人额济纳旗宁煤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策克口岸。法定代表人王银国,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3)额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家和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家和能源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家和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执行人额济纳旗宁煤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家和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车辆担保,承诺帮助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家和能源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协助执行人额济纳旗宁煤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北方奔驰半挂牵引车两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巴图达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西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