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弭尚顺与杨克贵、张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弭尚顺,杨克贵,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263号���请执行人弭尚顺,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杨克贵,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张玲,女,成年,汉族。申请执行人弭尚顺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杨克贵、张玲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乐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