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40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漳平。被告易某某,男,汉族,住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清 辉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人民陪审员 吴 炳 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烨(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