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宋艳芬等与宋东强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2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艳芬,女,1961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佘丹(宋艳芬之夫),1973年10月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恩余,男,1947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科伟(宋恩余之子),1983年6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东强,男,1953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世梅,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华君,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天霞,女,1927年10月21日出生。上诉人宋艳芬、宋恩余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6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63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张 羽代理审判员 史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