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孙秀银与刘兰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银,刘兰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嘉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孙秀银,农民。被执行人刘兰娥,农民。刘廷厚,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孙秀银与被执行人刘兰娥、刘廷厚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2)嘉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孙秀银的申请,被执行人刘兰娥、刘廷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秀银人民币3586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兰娥、刘廷厚支付案款35869元,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2)嘉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卫东审判员 渠基刚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