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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枚加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枚加,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李枚加,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李枚加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枚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枚加负担。审 判 长  李传飞审 判 员  刘思义人民陪审员  邹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