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枚加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枚加,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李枚加,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李枚加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枚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枚加负担。审 判 长 李传飞审 判 员 刘思义人民陪审员 邹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