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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与商思敏追偿权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商思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66号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159号。负责人王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商思敏,农民。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鲁P×××××号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6000元)。申请人提供其雪铁龙牌新爱丽舍鲁P×××××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商思敏所有的现停放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鲁P×××××号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转移、毁损、隐匿、变卖、抵押等。二、申请费58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项费用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浦筠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