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晋红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渤海财险晋中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渤海财险晋中公司),李晋红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渤海财险晋中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路251号云清商务大厦19层1.2号。负责人王瑞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艳,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荣,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晋红,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太原市居民,住太原市迎泽区。委托代理人徐晋威,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渤海财险晋中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商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商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晓明审 判 员 杨正平代理审判员 胡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晶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