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天津中铸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中铸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天津中铸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珍,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津永公路北侧。委托代理人张有国,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中原区**号楼*单元*号。申请人天津中铸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因将出票人为淅川县金乘池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收款人为南阳市汉江源渔业养殖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零玖月贰拾贰日、票号为30500053∕26016497、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圆整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于2015年3月12日向支付人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于2015年3月19日发出公示催告公告,要求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天津中铸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因已找到该票据,并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天津中铸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郜付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新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