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竹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快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快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杨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竹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快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礼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闫德中。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中。被执行人杨显伟,男,生于1970年2月15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竹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快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0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申请执行费7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遂宁分行营业部(XXXXXX)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遂宁分行营业部(XXXXXX)账户的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前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