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郁塔林与吾麦尔.包尔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塔林,吾麦尔.包尔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郁塔林,男,汉族。诉讼代理人董锡城,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吾麦尔.包尔汗,男,维吾尔族。本院受理此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点,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郁塔林对被告吾麦尔.包尔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郁塔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古丽孜 热 .亚森审 判 员 坎麦尔。 卡合热曼人民陪审员 胡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热牙尼古丽.买买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