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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郁塔林与吾麦尔.包尔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塔林,吾麦尔.包尔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郁塔林,男,汉族。诉讼代理人董锡城,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吾麦尔.包尔汗,男,维吾尔族。本院受理此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点,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郁塔林对被告吾麦尔.包尔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郁塔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古丽孜 热 .亚森审 判 员 坎麦尔。 卡合热曼人民陪审员 胡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热牙尼古丽.买买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