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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44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付某某,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8日以在民政部门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欧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