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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凌海大民初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涛诉才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才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凌海大民初字第01053号原告王涛,男,1982年11月28日生,满族,工人,住凌海市。被告才亮,男,1986年7月31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王涛与被告才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1月20日两次向我借款人民币2万元,约定一个月归还,并为我出具了欠条一张,逾期,经我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王涛起诉时提供的被告才亮的居住地址凌海市XX室无法送达,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致使法院无法送达,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月月(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