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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柯孔全与浙江康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16号原告:柯孔全。委托代理人:吕方静,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康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康腾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飞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巍巍,该公司员工。原告柯孔全与被告浙江康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孔全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孔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孔全负担。审 判 长  俞晓波代理审判员  方 刚人民陪审员  韩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马晓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