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刑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晓芮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芮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刑终字第99号原公诉机关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芮,女,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宁武县人,中专文化,2007年至2011年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宁武县支公司客服中心收费员、付费员、理赔员,住宁武县。2013年12月2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宁武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兰晓峰,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武县人民法院审理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晓芮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晓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晓芮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武县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宁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泳江审 判 员 韩小青代理审判员 胡正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