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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行审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林尤雄与海口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行政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口市林业局,龙川石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行审字第27号申请人海口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李世高,局长。委托代理人颜为麟。委托代理人李永康。被申请人龙川石板厂。法定代表人林尤雄。申请人海口市林业局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6月9日对被申请人龙川石板厂作出的海林罚字(2014)第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海口市林业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海口市林业局撤回对被申请人龙川石板厂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员 冯平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明宇书 记 员 林 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