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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焦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焦某。委托代理人王荣山,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九江汽车美容装璜)。原告焦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足额交纳财产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