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焦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焦某。委托代理人王荣山,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九江汽车美容装璜)。原告焦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足额交纳财产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