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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官华与陈宏亮、耿秀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官华,陈宏亮,耿秀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464号原告王官华,市民。委托代理人何锦芳,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宏亮,成年,市民。被告耿秀兰,成年,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官华与被告陈宏亮、耿秀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官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官华负担(原告已预交30元)。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欣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