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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万清、张月娥、赵双贵、赵申与祁东县归阳镇三房村石头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清,张月娥,赵双贵,赵申,祁东县归阳镇三房村石头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524号原告赵万清,男。原告张月娥,女。原告赵双贵,男。原告赵申,男。被告祁东县归阳镇三房村石头组。负责人,赵雪清,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少凡,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万清、张月娥、赵双贵、赵申与被告祁东县归阳镇三房村石头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万清、张月娥、赵双贵、赵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万清、张月娥、赵双贵、赵申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旷有明人民陪审员  刘雪建人民陪审员  何清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屈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