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迟培钰与青岛诺安顺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培钰,青岛诺安顺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121-1号申请执行人迟培钰,男,194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16号东城国际北区**楼****户,身份证号码3702031949********。被执行人青岛诺安顺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善路5号甲,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1437476-0。法定代表人金伟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10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50元,本案即执行完毕。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迟培钰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10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斌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