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永生与被上诉人余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永生,余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永生,男,汉族,1989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张纪彬,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龙,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胡建平,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永生与被上诉人余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01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永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纪彬,被上诉人余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018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郑鹏飞审判员 崔仁海审判员 左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