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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郑砚菊与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砚菊,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郑砚菊。委托代理人刘洪霞(原告之),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办事处销售员。被执行人王磊,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郑砚菊与被执行人王磊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135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135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