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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5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1与张×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504号原告张×1,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吉弟,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2,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诉被告张×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1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1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隗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