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5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1与张×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504号原告张×1,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吉弟,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2,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诉被告张×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1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1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隗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