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汪岩、汪萍等与江西省平南超市实业有限公司、胡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岩,汪萍,江西省平南超市实业有限公司,胡小平,江西季季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60号原告:汪岩,男,194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原告:汪萍,女,汉族,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江西省平南超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八一大道99号,组织机构代码:78414706-9。法定代表人:胡小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小平,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江西季季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237号三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周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岩、汪萍诉被告江西省平南超市实业有限公司、胡小平、江西季季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我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送达原告汪岩、汪萍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至指定账户,但原告汪岩、汪萍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春荣审 判 员 李 娜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