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培鹏与陈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培鹏,陈伟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黄培鹏,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小勇、经少猛,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民,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培鹏与被告陈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拟以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培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培鹏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