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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培鹏与陈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培鹏,陈伟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黄培鹏,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小勇、经少猛,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民,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培鹏与被告陈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拟以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培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培鹏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