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忠玉与张青、李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玉,张青,李忠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578号原告:李忠玉,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张青,现住瓦房店市。被告:李忠成,现住同上被告。原告李忠玉与被告张青、李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忠玉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忠玉负担。审 判 长 于德彬代理审判员 王叶辉代理审判员 吴景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