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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钱新薇与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新薇,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钱新薇,女,汉族,1970年10月8日生。被执行人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海平,总经理。关于钱新薇与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钱新薇将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至钱新薇名下。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