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吕贤付与麹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贤付,麹四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207号原告:吕贤付,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陶万良,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麹四喜,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吕贤付与被告麹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麹四喜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麹四喜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麹四喜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麹四喜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麹四喜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贤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美琳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