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魏剑波与李巧汁、郑州豫中酒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剑波,李巧汁,郑州豫中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魏剑波。被执行人李巧汁。被执行人郑州豫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李巧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5)郑绿证经字第49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巧汁、郑州豫中酒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巧汁、郑州豫中酒业有限公司银行8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真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