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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魏剑波与李巧汁、郑州豫中酒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剑波,李巧汁,郑州豫中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魏剑波。被执行人李巧汁。被执行人郑州豫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李巧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5)郑绿证经字第49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巧汁、郑州豫中酒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巧汁、郑州豫中酒业有限公司银行8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真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