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绩民一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郑卫东与吴仕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卫东,吴仕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247号原告:郑卫东,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临安市。委托代理人:白琪玉,临安市天鸿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仕安,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审理原告郑卫东诉被告吴仕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吴仕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广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且该案处于二审法院审理阶段(2015宣中刑终字第00133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高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程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