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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冯新标、马清芳、黄瑞寿、林增金、傅明涛、林阿七、林丽英、宁德市溯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冯新标,马清芳,黄瑞寿,林增金,傅明涛,林阿七,林丽英,宁德市溯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986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宁德市。法定代表人李浩松,负责人。被执行人冯新标,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马清芳,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瑞寿,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增金,女,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傅明涛,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阿七,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丽英,女,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宁德市溯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新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冯新标、马清芳、黄瑞寿、林增金、傅明涛、林阿七、林丽英、宁德市溯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情复杂,短期内难以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