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034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4月27日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在沭阳县某街道某街某KTV大厅及门口无故殴打葛某及拉架的晏某,致葛某及晏某受伤。经鉴定,葛某头部及胸部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晏某右上臂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与陈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沭阳县某街道某街某KTV房间内饮酒、唱歌。期间,被告人李某在该KTV大厅内因误会与被害人葛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即欲殴打被害人葛某,后被人拉开。被告人李某回到房间内很气愤,随后纠集陈某对葛某实施殴打。被害人葛某的朋友晏某在拉架的过程中亦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葛某头部及胸部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晏某右上臂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供述了其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被害人葛某、晏某陈述、证人周某、张某、童某、桑某、杨某等人的证言、伤情照片、调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李某的到案情况;“有/无前科劣迹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无前科劣迹;户籍资料,证实了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经考察,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酒后冲动所致,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愿意接受处罚,故其再犯罪的可能性低。综上,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薇薇人民陪审员 汪金楼人民陪审员 李荣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宏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