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郭双龙与郭小栋、郭胜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小栋,郭双龙,郭胜利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小栋,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双龙。委托代理人:李东生,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郭胜利,成人,农民。上诉人郭小栋因与被上诉人郭双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间市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间市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间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沈东波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金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河间市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郭双龙与郭小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发回你院重审。重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于2010年4月30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土地租赁合同,郭双龙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郭小栋继续使用所租赁土地,不存在返还租赁土地的问题。二、郭小栋房屋的排水系统是否以前就形成的,对该问题双方应本着邻里之间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你院判令停止在租赁地块走水是否妥当三、对租赁地块北边(郭小栋房屋南墙山以南)抹成的50厘米宽水泥地,双方均主张享有合法使用权,对该事实进一步调查、核实。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