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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6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翠平与马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平,马辉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6203号原告张翠平,女,1960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梅志新,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辉,女,1981年5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景海,北京市魂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平与被告马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翠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马辉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平撤回对被告马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翠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江正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晓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