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6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翠平与马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平,马辉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6203号原告张翠平,女,1960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梅志新,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辉,女,1981年5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景海,北京市魂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平与被告马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翠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马辉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平撤回对被告马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翠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江正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晓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