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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陆少永与杨连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少永,杨连守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50号原告:陆少永,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杨连守,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少永诉被告杨连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少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陆少永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