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伟与朱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朱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75年12月8日生。被执行人朱玉花,女,汉族,1984年9月2日。关于李伟与朱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玉花银行存款440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维宁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刘建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银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