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九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梅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04号原告:马鞍山市九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发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梅生,女。原告马鞍山市九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梅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鞍山市九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九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九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九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万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