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27号原告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青县清州镇谭缺屯村。法定代表人李庆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卫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中路清真寺东侧100米。负责人邢运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智坤 来源:百度搜索“”